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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發行公司於104年07月20日至104年08月20日 行使債券贖回權,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 100.0000 %。(一)依本公司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(以下簡稱本轉換債)發行及轉換辦法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(101年7月6日)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(106年4月26日)止,本轉換債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%時;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,以掛號寄發債權人(以寄發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,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債權人,則以公告方式為之)一份「債券收回通知書」,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,並依下列條件行使債券收回權:1.債券收回期間:104年7月20日至104年8月20日。透過證券商申請贖回者,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4年8月19日為最後申請日。2.債券收回基準日:104年8月20日。3.終止上櫃買賣日:104年8月21日。4.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:104年7月20日。5.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債券面額(即每張新台幣100,000元),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。6.本公司將統一於104年8月27日,將收回價款(扣除郵費、匯費)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,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或銀行匯款。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,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,務必請儘速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。(二)債券收回程序:1.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:請檢附(1)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/贖回/賣回申請書(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),並填妥匯款帳號、加蓋集保帳戶印鑑);(2)證券存摺;(3)印鑑卡;(4)身分證(營利事業登記證)正反面影本,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。2.債權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(於送達時即生效力,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),若債券持有人於「債券收回通知書」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(104年8月20日)前,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,本公司則按當時之轉換價格22.03元,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(104年8月20日),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。3.債券轉換普通股帳簿撥轉日為104年8月27日。(三)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: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;地址: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;電話:(02)2746-379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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